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委 託 契 約 書

委託人 李豪飛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辦理 商品    ,經雙方協議立此委託書,並遵守下列條例:
  1. 本委託書之終止為甲方核貸撥款並支付手續費完畢或乙方告知甲方本委託無法辦理時。
  2. 甲方須提供乙方所需之必要文件及資料或必要配合行為。甲方並保證所提供之文件資料無虛偽不實情事,若有不實甲方願負法律責任,與乙方無涉。
  3. 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委託查詢聯徵中心或相關單位之信用資訊。
  4. 甲方同意先支付乙方新台幣xx元整之工本費及徵信費,如無法辦理核貸者,前述費用不退還甲方。
  5. 甲方如獲核貸時,須會同乙方辦理對保或其他必要行為,並同意撥款後即支付乙方手續費,逾期者每一日加收該應支付之服務報酬費用6%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1. 核貸金額的15%。(以實際核貸總金額計算)
    2. 核貸增貸金額的xx%。(以實際核貸總金額計算)
    3. 新台幣xx元之手續費。
    4. 甲方同意以上報酬,不包含申貸機構應扣繳之信用保險費、帳管費及其他應收之費用。
  6. 甲方同意乙方代為處理下列事項:
    1. 代刻印章、代為申請公務機關之所得清單及財產歸戶或其他必要文件。
  7. 甲方如於辦理中或核貸後有下列情事者,應支付予乙方申請或核貸或增貸金額百分之十違約金。
    1. 辦理中,甲方無故終止委託。
    2. 辦理中,甲方私自洽詢乙方所送件之銀行、融資公司且不配合與乙方洽辦者。
    3. 案件核貸並通知甲方對保後三日內不配合辦理對保者。
    4. 案件核貸並須由甲方配合辦理之必要事項而拒不辦理者。
    5. 無法辦理時,甲私自洽詢乙所送件之銀行、融資公司、民間金主。
    6. 其他重要事項,致乙方受所害。
  8. 本案件甲如有違反以上條款者,視為乙方已完成貸款業務,甲方仍應支付委託貸款之手續費及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拾萬元整給予乙方,並應金額一次付清。
  9. 本契約內容經雙方同意,並願以網路或通訊(傳真)方式簽訂,效力視同現場親簽。
  10. 甲乙雙方同意本項業務有關之雙方談話予以錄音,並得以保存錄音內容,做為日後甲乙雙方對於此項業務產生爭議之依據。
  11. 如因本契約所產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高雄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上列條款經甲方審閱無誤並知悉同意遵守辦理貸款。

ˇ委 託 人(甲方):李豪飛

ˇ身分證字號:H126354056

ˇ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有街25號

ˇ聯絡電話:0910376521

受 任 人: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乙方)

地 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6號23樓之一

統 編:59260641

電話:07-3358882

傳 真:07-3358911

承辦專員:王軒宇

聯絡手機:0985802598

西元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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